莆發改〔2020〕371號
各縣(區、管委會)發改局(計統局)、曠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中海福建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印尼合同天然氣門站價格的通知》(閩發改商價〔2020〕647號)文件精神,經研究,現就門站價格變化相應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氣第一檔氣量、第二檔氣量、第三檔氣量銷售價格由3.24元/立方米、3.89元/立方米、4.86元/立方米分別調整為3.06元/立方米、3.67元/立方米、4.59元/立方米。學校、養老福利機構等非居民銷售價格由3.33元/立方米調整為3.1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氣(車用氣除外)最高銷售價格由3.43元/立方米調整為3.25元/立方米,允許供需雙方在最高限價范圍內協商確定。
三、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執行。
四、有關要求
(一)各地要密切關注市場動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妥善處理有關問題。
(二)曠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嚴格執行價格政策,在營業廳顯著位置明碼標價,做好抄表和清算等銜接工作,傳導降價紅利,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切實維護天然氣市場秩序,保障安全穩定供應。
附件:《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中海福建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印尼合同天然氣門站價格的通知》(閩發改商價〔2020〕647號)
莆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1月13日